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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不明确 保险多赔三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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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没有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日前被大足县法院一审判决赔偿受伤游客损失3万余元“冤枉钱”。
去年8月9日,大足县的周女士一行17人参加重庆华夏旅业有限公司大足门市部组织的西安等地10日游。8月13日,周女士在银川影视城游览时意外受伤,诊断为右肩关节骨折,后转入重庆一家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两万多元,后经鉴定为八级伤残。
让周女士庆幸的是,旅游前办了保险。然而,当她在向投保的太平洋保险重庆公司理赔时,对方却只赔了1.2万余元。
赔偿为何这么少?周女士不解。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解释说,公司和华夏旅业在2005年6月27日曾签订《旅游安全保险协议》,双方约定华夏旅业作为投保人,为其承办的旅游团游客投保旅游安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承担保险责任——国内旅游5至10天,保险费10元,保险金额11.7万元。
不过,11.7万元的保险金额是分成两部分的——意外身故残疾或突发性疾病身故为10万元,意外伤害医疗及突发性疾病医疗1.5万元,丧葬费0.2万元。意外伤害残疾在相应保费的意外伤害保额内按评残等级给付,故而保险公司只赔1.5万元的80%,也就是1.2万元。
不管保险公司如何解释,周女士都认为不应该只赔1.2万元。今年1月,她将保险公司和华夏旅业告到大足县法院,以并没有说明免责条款为由,索赔续医费、伤残补助金等共计4.2万余元,除扣除已赔偿的1.2万余元,还应赔偿3万余元。
开庭审理时,保险公司辩称,周女士意外受伤,按照公司与华夏旅业签订的协议及相关规定,公司只应承担“意外伤害医疗及突发疾病医疗”项的1.5万元保险责任。而根据周女士的伤残等级,公司只应赔偿1.2万余元。
华夏旅业在法庭上说,保险费已全额交给保险公司,游客在旅游中意外受伤,应向保险公司索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遂以“保险公司对保险条款和免责条款,未向华夏旅业作明确说明,导致华夏旅业未向受伤游客作明确说明”为由,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周女士保险金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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