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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代理制保险营销员材料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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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保险中介机构:
为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的管理,中国保监会于2007年12月21日发布了《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7〕123号),现就进一步落实文件精神,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行代理制保险营销制度的各保险中介公司应当加强管控,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的从业资格、招聘增员、代理合同、日常管理等各项制度。
保险中介公司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36条的规定,加强对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的培训和管理,但应当依据民事代理法律关系平等、自愿的法律原则,采取统一规范、公开公平的管理制度。保险中介公司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将有关要求在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中载明。
二、各保险中介公司于9月底前完成个人保险代理合同和相关管理制度的规范工作。
三、实行代理制保险营销制度的保险中介公司应当于2008年6月25日前向我局书面报告保监发〔2007〕123号文件的落实措施、落实情况和进度安排。
联系人:张新
联系电话(传真):0551-2823908
电子邮箱:anhuizhongjie@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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